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吸引和支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师生及校友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增强母校凝聚力,谋求学生、校友和母校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同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下简称“大学”)相关职能部门, 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涉及重大事项或符合章程和本基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呈报理事会审议,并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三条 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二) 思想积极,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且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或犯罪纪录;
(三)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 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要求基金会如实出具服务记录证明;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志愿服务协议以及服务项目的管理要求;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按时参加服务活动;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他人隐私;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与本基金会的荣誉;
(五)不得侵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六条 发布招募信息:
(一) 招募信息应包括:知识背景、年龄要求、身体条件及工作岗位要求、服务流程、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内容;
(二) 主要招募途径:
1. 与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共同招募和组织短期志愿人员;
2. 通过校内媒体平台,如微信、校刊等,向学校及校友公开招募;
3. 由内部员工引荐。
第七条 组织招募流程:
(一) 初选。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志愿者的身份信息、专业技能和其他相关信息后,同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初步确定入选名单。
(二) 确定。根据不同的项目需求,与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合适的人选。
(三) 批准。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以基金会的名义,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登记其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所有曾参加过志愿活动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册。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志愿者招募计划,与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并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短期计划:
(一)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需要临时招募志愿者的,须提前两周向办公室提交需求计划,列明所需志愿者的背景和能力要求、数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方向等,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二) 办公室将会同大学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完成对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的遴选招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长期计划:
(一) 随着基金会事业的发展,需要动员大批志愿者(特别是青年学生)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参与基金会的工作和活动;
(二)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长期志愿者的需求计划报告,汇总到办公室;
(三) 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所需长期志愿人员的条件和数量,并制定长期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当尽量提前向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经与使用部门确认后,应与志愿者终止《志愿服务协议》。如由于个人原因,志愿者要求不再担任志愿者的,应当提前至少3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确认交接完毕后,与其书面确认终止《志愿服务协议》并注销其在本基金会的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
第十五条 短期志愿人员,由使用部门负责培训,办公室指导并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服务项目介绍、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六条 长期志愿人员,由办公室会同大学相关部门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整体项目介绍、工作方式及要求、仪容仪表等。
第六章 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所需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据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来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志愿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和纪律、以及给项目或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定期(与正式员工年度考核一致)向办公室书面通报志愿者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午餐补贴及交通费补贴。
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始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无必要或志愿者拒绝提供购买保险的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结束时,由办公室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于2020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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