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 负责人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的管理和高效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动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本制度由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于2020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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