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基金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除会计档案以外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 协助基金会各部门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 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统一专柜放置、集中管理;
(三) 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维护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四)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包括:
(一)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注意区分不同类别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毁损;
(二) 归档范围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印发、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材料:
1. 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的与基金会有关的证照、批复等;
2.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各项申请、报告;
3. 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 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理事会纪要及合同、协议等;
5.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登记和备案表;
6. 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相关文件材料;
7. 基金会在民政厅登记的年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8. 其他具有留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借阅管理办法:
(一) 凡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 查阅档案时,严禁更改档案,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等;
(三) 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拷贝档案;
(四) 外单位人员如需借阅档案,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本制度由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于2020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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