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获得2025-2027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获得了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资格名单公示原文:https://szfb.sz.gov.cn/gkmlpt/content/12/12200/mpost_12200781.html#4457
下面是科普文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汇算清缴时间节点:
自然人居民个人个税年度汇算时间:
3月1日-6月30日
个体户等经营所得个税汇缴时间:
1月1日-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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