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监事会职责,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和《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本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本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和项目工作材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向深圳市民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曾从事公益事业或具有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且能胜任监事工作;
(五)基金会的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亦无其他可能影响本基金会业务发展的不宜担任监事的事由。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本基金会发起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发起人提出辞任,或由发起人免去其任职:
1.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2.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3.其任职可能对基金会产生不利影响的;
4.发起人、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担任的。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与职责: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以及项目档案,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依法向深圳市民政局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工作,就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日常监督出具《监事意见》;
(五)监事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监事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但因履职所发生的工作经费,可列入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于2020年10月21日制定并发布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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